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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发布人:开云官方网站 日期:2024-03-10 12:51:19 浏览:

  中远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规模的公司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公司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公司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远集团所属的10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公司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明显的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公司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