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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式联运途中标的物缺少的职责确定案

发布时间:2024-02-23 11:04:19   来源:开云官方网站
  •   【案情摘要】 1998年6月29日,西藏市甲电脑公司从上海科迪电脑公司购得电脑整机、散件若干,购价120万元,用于配备市某大型公司的网络系统。1998年7月4日,甲电脑公司与上海A长江航运公司签定了从上海到的联运合同。合同约好:该批货品由上海A长江航运公司担任全程运送,其道路为从上海装船,经长江航运到重庆,然后从重庆经铁路运抵成都,再从成都改由公路运送到,直到甲电脑公司库房卸货。约好的到货时期为1998年9月1日。1998年9月25日,A电脑公司才收到这批货品。收货检验时,甲电脑公司发现有10台电脑整机被损坏,无法正常运用。损坏的部分以购价计9.9万元。因为货品推迟送到,A电脑公司即将承当对其客户的违约金6万元。所以甲电脑公司要求A航运公司承当这些丢失。上海A长江航运公司认为货品延期送到是因长江大洪水,长江部分航道封航所形成的,属不可抗力,不同意承当拖延违约金,但对货品危害补偿没有贰言。两边因为对违约金问题无法洽谈处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令剖析】 本案中甲电脑公司与A长江航运公司缔结的合同是典型的多式联运合同。 所谓多式联运合同,是指由与邮寄人或许旅客缔结合同的承运人即多式联运运营人担任实行或许安排实行的,选用多种运送方法施行的,以将邮寄物或许旅客从一地运送到指定的地址为意图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除具有一般运送合同特征外,还有以下特色:①多式联运合同的一方为两人以上;②多式联运合同的各承运人以彼此联接的不同的运送手法承运;③邮寄人或旅客一次费并运用同一凭据。 那什么是多式联运运营人呢?多式联运运营人的法令位置又怎么呢?所谓多式联运运营人,是指自己或托付别人以自己名义与邮寄人缔结多式联运合同的人。多式联运运营人的法令位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则:“多式联运运营人担任实行或许安排实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送享有承运人的权力,承当承运人的职责。”依照这一规则,多式联运运营人的法令位置便是合同中的承运人,他是事主,而不是邮寄人的代理人或许代表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许代表人。 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营人既可认为单纯的缔约承运人,也可认为缔约承运人兼实践承运人。缔约承运人是指以自己名义与旅客或邮寄人,或与旅客或邮寄人的代理人缔结联运合同的人;单纯的缔约承运人,是没有运送工具的运送代理人,仅担任安排运送的职责。实践承运人是指依据缔约承运人授权,实行悉数或部分多式联运合同运送的人;多式联运运营人若担任实行时,则为实践承运人,这时往往为榜首承运人,即担任榜首阶段运送职责的人。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则的精力,首先由多式联运运营人与旅客或邮寄人签定运送合同,承当全程运送,而实践上多式联运承运人于承包运送使命后再将运送职责交由其他承运人完结。但邮寄人或旅客仅与多式联运承运人直接产生合同联系,与实践承运人并不产生直接的合同联系,因而多式联运承包人一般处于运送合同承运人的位置,其享有承运人的悉数权力,向邮寄人或旅客实行合部职责和承当悉数职责。在各实践运送人的运送中形成拖延或给货品或旅客形成危害时,多式联运承运人应当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至于他与实践承运人之间的联系则依其彼此间的合同而定。 《合同法》对多式联运的职责联系也作了明确规则,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则:“多式联运运营人能够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送约好彼此之间的职责,但该约好不影响多式联运运营人对全程运送承当的职责。”也便是说,多式联运运营人对全程运送中所产生的职责对邮寄人或收货人负全责,可是多式联运运营人能够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运送承运人约好彼此之间的职责,例如,在一个海陆空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运营人与各区段的承运人别离就该段的运送职责约好在多式联运运营人对邮寄人或许收货人负全面的运送职责后,能够依据其与每一区段的运送承运人签定的合同,向其他承运人追偿。 当咱们理解了上述有关法令法规之后,本案的胶葛就不难处理。上海A长江航运公司作为多式联运运营人,天经地义地要对承运的甲电脑公司的货品破损破坏进行补偿,所以,当甲电脑公司提出补偿要求后自己没有表明贰言。关于甲电脑公司违约金的承当,法院经查询后确定,当A长江航运公司运送甲电脑公司的货船飞行到武汉至宜昌航段时,因洪水原因航道二次封航、限航的隔绝时刻合计20天,归于不可抗力,航运公司不承当拖延交货的职责。但在两次转运时,距离时刻过长。尤其是在成都车站转轿车运送时,距离达5天,归于不合理的延期,应当承当对应的职责。虽然在成都转运已不是上海A长江航运公司的行为,但作为与邮寄人缔结合同的承运人即多式联运运营人,应当对全程的运送承当相应的职责。依据合同约好的违约职责条款,断定上海A长江航运公司承当必定的拖延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