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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术语项下卖方订船义务浅析

发布时间:2024-04-21 21:46:19   来源:开云官方网站
  •   摘要:国际贸易术语,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用简短的词语或英文缩写来表示交易的价格构成、确定买卖双方义务、费用、风险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国际商会于1936年发布第一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国际贸易实践中使用的贸易术语予以统一规范,编纂成册,并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和2020年,根据实践有必要进行了修订更新。目前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2019年发布、2020年正式生效的2020版。INCOTERMS 2020共规定了11个贸易术语,本文拟通过一系列分析一个有争议性的案例解读CFR术语下卖方的订船义务,以期读者进一步探索使用贸易术语的需要注意的几点,将贸易术语规则恰当的引入合同。

      2021年8月,国内出口商与巴西的境外买方签订涉案合同,约定国内出口商向境外买方出售一批化学物质,贸易术语为 CFR SANTOS,付款方式为 T/T 120 DAYS FROM BL DATE(提单日起120天内电汇支付),并约定CONDITIONS:TRANSIT TIME, MAXIMUM 45DAYS(条件:运输期限,最长不超过45天)。

      合同订立后,国内出口商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预订了40天左右到港的快船。2021年8月24日,国内出口商向境外买方开具涉案合同项下的商业发票,并将涉案货物装船交付承运人。货物发运后,船公司航线调整,将涉案货物从船期40天的快船转移到了船期90天的慢船上。

      货物于2021年11月23日抵达SANTOS港,境外买方收取了货物,但拒付货款,并主张涉案合同约定的运输期限为45天,涉案货物运期明显超出约定期限。国内出口商抗辩其明确向货运代理表明不要慢船,并通过货运代理向船公司预定了船期40天左右的快船,货运代理也依约预定了快船,涉案货物也交付装运到了快船上。本案系因船公司航线调整导致的船期变长,相关责任不应由出卖人来承担。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该术语下卖方的义务有:A2 交货——卖方必须以将货物装上船,或者以已取得如此交付的货物的方式交货。A3风险转移——除按照B3的灭失或破损毁坏情况外,卖方承担按照A2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A4运输——卖方必须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自交货地内的约定交货点(如有),运送至指定目的港,或位于该港内的任何交货点。运输合同一定要按照通常条款订立,由卖方承担费用,经由通常航线,用通常用于运输该类货物的船舶运输货物。也即CFR下应由卖方承担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如双方无特别约定,卖方应按照通常条款订立运输合同。卖方将货物装船交付给承运人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的贸易术语为CFR SANTOS,并约定CONDITIONS:TRANSIT TIME, MAXIMUM 45DAYS(条件:运输期限,最长不超过45天)。根据前文可知,CFR下卖方应承担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也即出口商负责订立将货物从装运港运送到SANTOS港的运输合同,并依据特别约定之要求保证运输期限不超过45天。出口商依照合同之约定预订了船期40天左右的快船,因第三人船公司航线调整之原因将涉案货物从快船调整到了慢船上,导致货物运输超期。关于货物运输超期是否应归责于出卖人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出口商将货物装船交付给船公司后,风险就转移给了境外买方,应当由境外买方承担货物迟延到港的风险。另一种认为,出口商由于第三人(承运人)之问题导致违约的,仍然应当向境外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查阅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国际商会组织翻译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载明CFR下“B3:买方承担按照A2交货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英文原文为:“B3:The buyer bea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from the time they have been delivered under A2.”从上述规则内容来看,交付后转移的风险仅限于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没有合理的依据对该风险进行扩大解释,即认为货物迟延到港的风险也应一并转移。在出口商和境外买方之间,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出口商将货物装船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但并不包括双方约定的货运时间延迟的风险。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问题导致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之规定,国内出口商和境外买方双方明确约定CONDITIONS:TRANSIT TIME, MAXIMUM 45DAYS(条件:运输期限,最长不超过45天),国内出口商由于第三人(承运人)之问题导致违约的,仍然应当向境外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国内出口商向境外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责。

      国内出口商与境外买方涉案合同约定的贸易术语为 CFR SANTOS,并约定最长运输期限为 45天,鉴此应由国内出口商承担订立运输合同至SANTOS港口的义务,并保证运输期限不超过45天。虽然国内出口商确实将货物装运到符合约定期限的快船上,且是由于第三人(承运人)问题导致运输期限超期的,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因第三人(承运人)问题造成的运输期限超期的责任仍应由国内出口商来承担。

      在贸易合同中使用约定俗成的贸易术语能够便捷的划分买卖双方的义务,明确报价的组成,减少沟通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实践中,贸易双方并不总是严格的按照贸易术语的约定划分风险、责任,双方会结合实际需要进行特殊约定,从而可能变更贸易术语原有的义务划分规则。故笔者建议出口企业在选择使用贸易术语时,注意如下事项:

      2、完备的贸易术语的表示规则为“贸易术语+地名+版本”,比如本案中的“CFR SANTOS INCOTERMS 2020”。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C组规则(CPT、CIP、CFR、CIF)中,贸易术语后跟定的地点是卖方组织货物运输并支付运费至该地点的目的地,但该地点并非交货地和风险转移地。而在除C组外的其他组贸易术语中,贸易术语后跟定的地点表明了货物交付完成的地点,亦即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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